BC省的房地產經紀人在法律上的職責是什麼?

在BC省絕大多數買賣房地產的交易中都有經紀人為雙方提供服務,在房地產服務法,經紀人行為準則(Realtor Code)及經紀人專業標準手冊中,經紀服務(Agency)這個工作的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ies)與客人之間的合作關係長久以來都有明確的規定為從事房地產服務業者必須遵守的重要規範。在制度上經過時代的變遷,從最初的以賣方經紀人為主而所有買方的經紀人都是次等經紀的Sub-agency制度,到了1994年改變為由經紀行(Brokerage)在簽署經紀服務合約後旗下所有的經紀人都要承擔買方或是賣方的信託責任的Assumed Buyer Agency制度,然而當買賣雙方的經紀人都在同一家經紀行甚至當雙方只有一位經紀人的情況下,這個制度要求買賣雙方簽署有限制的經紀服務合約(Limited Dual Agency Agreement)造成對顧客的權益有很大的損失,一直到2012年7月開始調整為選定經紀服務Designated Agency制度才真正的照顧到了買賣雙方的完整權利。最主要的改變就是經紀行只需要承擔履行合約的責任而讓顧客選定的經紀人來承擔信託責任,買方所聘用的經紀人即使和賣方的經紀人同屬於一個經紀行也可以做到完全忠誠,不再有利益衝突的困境,那麼經紀服務(Agency)這個工作的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ies)是什麼?主要是以下這三條:

一是完全的坦白(Full Disclosure): 要做到跟據事實,毫無隱瞞,主動告知這三點,最重要的是在佣金及利益方面必須向各自的客人(雇主)完全的坦白,對房屋狀況也必須完全坦白,尤其是那些經過合理的檢驗無法察覺的缺點(Material Latent Defects)例如過去是否種過大麻,地下是否埋有儲油桶,不適合居住或是需要很大的修理費用,或是沒有取得政府核准等等。

二是完全的忠誠(Full Loyalty): 這包含了沒有利益衝突以及保護客人的機密。在合法的前提下,經紀人及他所屬的經紀行的行為都必須在客人的授權範圍內並且要考慮客人的最大利益,還要採取必要行動避免利益衝突。例如經紀人有兩個客人同時對一個房子有興趣的情況,或是對同一套房子自己也是潛力買家的情況,這些都是重要的考驗。

三是工作能力與查證能力 (Skill & Diligence): 這是區分經紀人和一般人在能夠得到同樣的市場訊息與房屋資料時,是否能夠表現出專業的分析,評比,判斷的能力,最重要的原則在於細心觀察和重複檢查,專業經紀人應該有依據的提出房屋價值的正確評估並對客人提供最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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