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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的房地產經紀人在法律上的職責是什麼?

在BC省絕大多數買賣房地產的交易中都有經紀人為雙方提供服務,在房地產服務法,經紀人行為準則(Realtor Code)及經紀人專業標準手冊中,經紀服務(Agency)這個工作的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ies)與客人之間的合作關係長久以來都有明確的規定為從事房地產服務業者必須遵守的重要規範。在制度上經過時代的變遷,從最初的以賣方經紀人為主而所有買方的經紀人都是次等經紀的Sub-agency制度,到了1994年改變為由經紀行(Brokerage)在簽署經紀服務合約後旗下所有的經紀人都要承擔買方或是賣方的信託責任的Assumed Buyer Agency制度,然而當買賣雙方的經紀人都在同一家經紀行甚至當雙方只有一位經紀人的情況下,這個制度要求買賣雙方簽署有限制的經紀服務合約(Limited Dual Agency Agreement)造成對顧客的權益有很大的損失,一直到2012年7月開始調整為選定經紀服務Designated Agency制度才真正的照顧到了買賣雙方的完整權利。最主要的改變就是經紀行只需要承擔履行合約的責任而讓顧客選定的經紀人來承擔信託責任,買方所聘用的經紀人即使和賣方的經紀人同屬於一個經紀行也可以做到完全忠誠,不再有利益衝突的困境,那麼經紀服務(Agency)這個工作的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ies)是什麼?主要是以下這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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